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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法不容情

    2013年11月中旬,正是滨湖市的麓山枫叶的最佳观赏时期,一位伟人曾以“红遍”、“尽染”等辞藻对枫叶进行描摹,虽然夸张了一点,但那漫山遍野的红,像在染缸里浸润过的、染过的红,怎么也无法不让人浮想联翩,让人兴奋陶醉,让多少人乐不思蜀、流连忘返。在往年这样的日子,麓山早就游人如织,处处呈现一幅幅美丽的秋游画卷。而今年同样的日子,麓山上的游客明显变得稀稀拉拉,仿佛一夜之间,整个滨湖市市民的兴趣发生了偏离和改变,原来,人们正在津津乐道地关注着谈论着发生在本市的一桩离奇古怪的故意杀人案。

    今天就是滨江市东城区法院对这桩杀人案的开庭的日子,法庭的旁听席上早就座无虚席。

    随着审判长的法锤敲响,整个法庭霎时安静下来。身穿法官制服、一脸威严的审判长字正腔圆的话语传遍法庭:传被告人芳草到庭。

    身材高大的法警立刻将身穿黄背心的被告人带到了法庭指定的位置,面向审判台站立着。

    一声法槌轻响后,审判长威严的发问道: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旁听席上的无数双眼晴都被第一被告的身影牵动着,所有的视线齐扎扎地投向了被告席上的被告人,此刻人们只能看到她的背影,而看不到她的面部表情,但能清晰地听到她的回答:

    “法官,我叫芳草,1964年农历五月初五日出生于本省临江县白泥湖鹦鹉洲”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告芳草回答道:大学文化,毕业于滨湖大学,现为滨湖市第17中学语文老师,住碧海晴天2栋101室。

    审判长问:有无犯罪前科?

    被告: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被告:因为涉嫌故意杀人,于2013年5月4日被滨湖市天心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被告人芳草,滨湖市天心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芳草:已经于2013年9月12日收到。

    法官再次敲响了法槌,宣布下面开始由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宣读刑事起诉书。

    公诉人是一男一女的两个年轻人,其中的男性公诉人站立着,就如小学课堂上学生面向老师朗读课文一样,他此刻紧盯着眼前的公诉书,一字一句地认真地朗读着:

    ……,本案由滨湖市天心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芳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8日已告之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芳草与被害人罗跃进系夫妻关系,但感情基础不牢,因一些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婚姻出现危机,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被告芳草铤而走险,对被害人实施投毒谋害,在投毒未能成功后,又趁被害人酒醉无力抵抗之机,以斧头击打被害人的头部,致其濒临死亡,为掩盖犯罪事实,被告人芳草将被害人转移到离家1000多米远的一处道路改造项目处,制造被害人车祸假象。

    被告人作案现场起获被告人埋葬的邻居家狗子尸体,从狗子肠胃里检测到dsq成分;在被告人芳草家厨房搜寻到作案工具斧头一把,斧头上的血迹证实与被害人罗跃进的血型一致,在被害人家客厅墙壁上也找到了被害人的少量噴射性血迹,证据证明被害人家客厅为第一现场;菜贩赵德全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曾到过作案第二现场并亲耳听到被害人罗跃进指正被告为凶手,所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本院认为被告人芳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芳草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卢律师恭敬的站了起来,开始了他的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深圳市勿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芳草的委托,指派我为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辩护人认为:

    一、我的辩护人芳草谋害自己丈夫的动机不能成立。

    据我们走访我的当事人大学同班十五位同学,了解到的事实是,我的当事人芳草与被害人罗跃进为大学同班同学,大学期间就被罗跃进所追求,毕业后即“奉子成婚”,生活美满幸福。遗憾的是婚后不久,被害人罗跃进就因酗酒摔伤致下半身瘫痪,此后一十三年来都是我的辩护人芳草一直在无怨无悔的照顾他,善尽了作为一个妻子的义务与责任,受到邻里与单位无数人的赞誉。我这里向法庭出示我得到的几份滨江日报和其他新闻媒体对我的当事人十几年如一日无微不至地照顾自己的丈夫罗跃进的先进事迹材料,可以充分证明,我的当事人对其丈夫照顾有加、简直到了无微不至的地步,何来杀害自己丈夫的动机?你们可以看看,她为丈夫按摩而变形的手指,试问,这样一个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的女人,一个具有高尚品德的女人,一个吃苦耐劳的女人,怎么会去谋害自己的丈夫呢?

    世上万事万物都由因而果,无因即无果,我的当事人既无谋害自己丈夫的动机,又何来谋害自己丈夫的事实呢?

    第二、关于公诉书认定芳草作案的证据疑点太多、事实不清、不足为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芳草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是在我的当事人芳草家找到的一柄斧头,上有罗跃进的血迹与芳草的指纹,与公安局的尸检鉴定意见“罗跃进死于钝器碰撞”相符,据此认定我的当事人就是作案人,疑点太多,不能形成因果关系。

    疑点一:死者的致命伤来自剐蹭与碰撞,同时能形成剐蹭与碰撞的物体应为圆形物体而非斧头这样的锐器。

    根据法医出具的被害人尸检报告,被害人死亡原因是头部与质地较硬的物体接触(如碰撞)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尸检报告的结论比较宽泛,对死者的致命伤的认定有一定的误导作用。经我省最知名的刑侦专家再次对死者的伤情进行反复鉴定,死者的致命伤应来自剐蹭与碰撞共同作用的结果,符合圆形物体碰撞的原因。通俗地说,综合被害人伤情与出事现场的各方面情况判断,被害人的死亡很大可能是车祸造成的,经过我们艰苦查证,现已找到了肇事的渣土车,只是尚未取得鉴定结论。特提请法庭注意。

    疑点二:现场血迹存在明显疑点。刑侦专家再次对现场进行了勘察,他发现在现场墙壁上与斧头柄上发现的被害人的血迹是陈旧性血迹,时间至少在5个月以上,早于被害人被害时间2013年4月28日留下的血迹。而且如果作案工具是斧头的话,在斧头未经擦拭清洗的情况下,斧头的其它部位也应留有被害人的血迹,但经对斧头的检验并没有,可从侧面证明斧头应该不是作案工具。专家的意见已提供给法庭。

    第二点是公诉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词与公诉人指控我的当事人犯罪不具有因果关系与唯一性,所以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第三、公诉人的指控自相矛盾。

    其一、第一现场到底是哪里?公诉材料一会说,第一现场在我的辩护人的客厅,理由是在客厅的一面墙壁上发现了被害人罗跃进的血迹,并在厨房里找到了作案工具——斧头,斧头上的血迹与被害人的血型一致,这是公诉人认可的最扎实的证据,其实这样的证据也经不起推敲?斧头上存留有被害人罗跃进的血迹有多种可能,公诉人怎么就认定是我的辩护人以斧头击打被害人所形成?有没有其它可能?

    姑且不说公诉人的结论武断,至少也是不严谨吧?检察官啊,法官啊,你们怎么能让这样不具排他性唯一性的证据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是其一;

    其二,对于第一现场,我的辩护人却有不同的供述,在她的第一份笔录中,她供认的第一现场是在被害人出事的地方即离家1000多米的道路改造处,而她的第二份笔录则变成了她家的客厅。具备常识的人都知道,不同的第一现场必然导致不同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影响案件的定性。如果检方一定要强制认定第一现场是我的辩护人家的客厅,那么我想请问,身高163厘米,身体羸弱的我的辩护人芳草怎么能单独将身高180厘米体重80公斤的被害人运送到离第一现场1000多米的施工现场的?借没借助工具?如果借助了工具,工具是什么?公诉人没有交代。

    还有如果第一现场是在离被害人罗跃进出事的道路改造处,我不明白我的辩护人芳草为什么不将公诉人认定为凶器的斧头藏匿或者丢弃反而要将它拿回家?

    还有证人赵德全的证词存在很大的问题。我们通过正当渠道获取了证人赵德全在天心区公安分局的第一份笔录,证人赵德全是这样说的:“罗跃进说“芳草…我…恨…你……;芳草…你…杀了…我……”,罗先生的话含糊不清,我没听得确切,我也不能肯定我完全听清楚了他的话”。而现在证人的证词是这样说的:“芳草我恨你,是你杀了我。罗先生的话我听得确切,我清楚他说话的意思”,为什么证人的证词前后不一,从中性到指证,这个转变也太大了吧?这其中的缘由是什么呢?为什么公诉人不采纳对我的辩护人较为有利的证词而采纳对我的辩护人不利的证词?我提请法庭认真衡量。

    回到证人的第一份笔录,当时,被害人罗跃进已处于弥留之际,他的话断断续续,含糊不清,听者也承认没听清。考虑到当时的语境与被害人神志不清的情况,证人没有听清楚的字眼可能正是被害人要说的真实意思,我们完全可以对原话做不同的解读,比如这句话“芳草是你杀了我”也可以解读成“芳草是你杀了我的狗或者孩子”,还有“芳草,我恨你”这句话也可以解读为“芳草,我恨自己,你别恨我”,因为被害人说话含糊不清且断断续续而导致证人赵德全遗漏了一些关键字眼,以致造成误解,是完全可能且合理的。

    我的辩护人也就是被告人的口供也是前后矛盾,从极力否认作案到主动伏法认罪,她的心境为什么发生这么大的变化?这里面是什么因素在起作用?有没有刑讯逼供或者诱导等情况?也请法庭认真考量。

    ……

    所以,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公诉大多以推论开始、推论结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为何犯罪、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实施过程。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芳草无罪,当庭释放。

    卢律师甚至借用了电影《第二十条》里的经典台词,在法庭上侃侃而谈: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

    待,求的就是一个公平正义!法律是为了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什么是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我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一次犯罪污染的是一条河流,一次错误的裁决污染的是整个水源。……”

    卢律师的辩护引起了旁听席上绝大多数人们的共鸣,掌声一阵又一阵,审判长多次敲响了法槌才将掌声与喧哗声压制下来。

    ……

    辩护律师的一连串的反问,确实让公诉人一时半会有点不知所措,但很快公诉人就镇定自若地一一对辩护律师的反问予以了反驳。

    ……

    庭审在继续,控辩双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

    从上午到下午,整整耗费了一整天。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被架到庭审现场的晴川始终脸色凝重、紧缩眉头,看得出他深深的忧虑。对自己的辩护律师的不满但又无可奈何。

    法庭是靠证据来说话的,辩护的逻辑就是以证据来证明控方的错误,推翻控方的指控。晴川其实是给律师留了面子,他的潜台词就是作为律师在庭审现场的发言不要哗众取宠,实事求是,有一说一,针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合理的反驳就好。一番慷慨激昂的发言虽赢得听众的喝彩,但无意于案件的审理,对要辩护的人毫无意义。必须改变。

    看看庭审的状况,晴川深叹了一口气。

    果然如晴川的预料一样,还没有等来晴川期待的案件突破,仅仅半月之后,一审法院就对芳草案件进行了宣判。

    法院认定被告芳草与被害人跃进感情破裂,两人发生争吵,被害人罗跃进意图毒害被告人芳草,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故中止了犯罪行为,为发泄怨气清晨跟随被告人进行纠缠,被被告人推倒,致被害人头部与石块相撞,以致昏迷,最终导致死亡。

    芳草被判过失杀人罪名成立,刑期五年六个月。

    对于这样的结果,不仅代理卢律师就是刑侦专家李明也目瞪口呆,愧疚溢于言表。

    而作为当事人的芳草却格外平静。

    宣判之后,芳草表情稳定,甚至嘴角还微微上扬,做了一个微笑的样子。没有人能理解她此刻的心情,只有她自己知道,按照她的人生经历,现在的结果已经是最好的了,哪又抱怨什么呢?

    芳草并没有觉得自己被判刑有多冤屈,第一她认为以自己一人之身承担了所有无法逃避的不幸,保全了本不应受牵连的儿子子英与晴川,还有自己的弟弟芳敏,这是自己预料的最好的结果了,也是自己能做到的最大的牺牲;第二,她历经反思,确认自己对跃进的死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不是公诉人指控的哪些子虚乌有的事实,但自己得承认,自己与丈夫跃进结婚的目的就不纯,不是因为感情,而完全就是抱着报复的心里,结婚后又不尽妻子义务,丈夫跃进的出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所逼迫的”。

    “好了,现在一切尘埃落定,跃进受到了惩罚,我也咎由自取,各不相欠,只有孙继科还逍遥法外有点遗憾,现在的一切,我也挑不出什么毛病,正如弘一法师所说,‘不要害怕失去,所失去的本来就不属于你,也不要害怕伤害,能伤害你的都是你的劫数。无论我们是否看错了对方,无论我们是否被辜负,无论我们是否碰壁,我们都不应该对自己的善良感到后悔。’

    芳草甚至没有想过提起上诉,在法官发出询问:“被告人芳草,你是否上诉?”时,她都愣住了,不知道如何作答,还是代理律师代为回答要提起上诉。

    芳草的行为简直荒唐,她身边的所有人都无法理解,感到迷惑,只有晴川勉强地扯了扯嘴角,对静雯苦笑道:“不要奇怪,这就是芳草,苦水里泡大的人都这样”。

    令人不解的是芳草的视线似乎一直在搜寻着什么,当她看见芳敏拖家带口地站在旁听席上,眼里噙着泪水,她的眼眶也再次湿润起来。已有多年没有见到自己的亲弟弟了。她知道,这些年,弟弟芳敏也过的很不容易。自从印刷厂倒闭之后,他就去了深圳打工,虽然后来遇到心仪的女孩,成了家,但因为文凭低、又没有一手过硬的技术,所以混不出他自己期望的样子,一直在温饱线上挣扎。而他骨子里却是一个很要面子的人,因此羞于回家,虽然也没有断了与姐姐芳草的联系,但也很少来滨湖看望姐姐芳草。

    在法警即将将芳草押送监狱的间歇,芳草贸然地向法警提出能不能与自己的弟弟说一句话,没想到法警竟然同意了她的请求。

    芳草终于找到了机会,她对挤近自己身旁的弟弟芳敏真的只询问了一句话:“芳敏,你对天发誓,你有没有掺和拐走谌心瑞的事?”

    当芳敏肯定地回答“没有”,芳草欣慰地点了点头,她相信这个自己一手带大的弟弟绝对不会对自己说慌。

    芳草如释重负,自觉地跟随法警往法庭外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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